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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ney
2008-12-3 12:53:36      地址:浙江杭州
王律师,您好!我姐姐怀孕4个半月,目前已经有一个5岁的孩子,由于是计划外怀孕,期间服用过抗生素,担心胎儿不健康,因此到一家民营医院做了引产。针对怀孕3个月以上的,目前广泛使用的医疗方式是用利凡诺引产,但是该医院的用是服用米非司酮(共服用了6片),结果出现了子宫破裂(第一胎是剥腹产),马上转到一家三级医院剥腹手术抢救,现在人是出院了,医生建议以后最好不要再生育了。我想咨询的问题是:1、如果我们提起诉……


你好!在你的叙述上可以看出,医院在用药上是存在问题的!估计是由于用药上引起的子宫破裂!就你咨询的问题,只要是在给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的,就可以以该医疗机构进行诉讼,不存在是否有证明的问题!现在的医疗纠纷案件,可以以医疗事故或者人身伤害为由进行诉讼,没有直接在诉讼中要求用药诉讼的!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问题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希望你们看一下,里面详细列举出了赔偿的项目和数额的计算,而且计算上与个人因素有关,我作为律师不能够给你估计到是否是到2万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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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小姐
2008-12-3 12:52:26      地址:内江
我有一位亲戚生不死在医院的手术台上该如何办……


你好!希望你在叙述上尽可能的使用标点符号。详细叙述!就你说的情况,希望你们及时保存病历资料,建议尸体做尸体解剖,以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这样才是日后进行诉讼或者索赔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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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
2008-12-2 15:55:51   主题:手术后瘫痪   地址:南京市
我妈因为腰痛到医院进行检查,拍片子时查出有胸椎管内神经纤维瘤,医院介意手术治疗,但是并没有和我们家属讲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也没有在手术前叫我们家属签字,但是手术后出现了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医院和我们解释说是脊髓休克,可能过段时间就好了,并介意我们将病人转到该院下属的康复医院进行康复,但是转入康复医院三天后的康复医生检查后,明确和我们说,病人早已过了脊髓休克期,以后就是瘫痪了。我妈才53岁呀……


你好!从你的叙述上看,我很惊讶,在手术里面对于脊柱神经的治疗,属于比较大的手术了!而神经系统的手术又是最为复杂的。医院真的没有和你们家属手术前谈话吗?真的没有人签字吗?通常医院是不会这样做的!你们好好问问家属有没有代签协议的?这个问题很重要,如果真的没有的,医院在知情告知的义务上就是违法的,医疗技术的问题可以在鉴定的时候再做讨论!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律师不便直接认定为是否为医疗事故。另外,建议你们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作为日后诉讼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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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洋
2008-12-1 17:22:44   主题:住院15天未确诊   地址: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幼专041
我妈刚开始住院诊断是肠梗阻,因为低蛋白,不给手术,后来喝蓖麻油通了,结果还是低蛋白,未查出原因,在住院第十六天的时候做了一个ct说是肝癌晚期了,这和医院有关系吗?十五天以后查出病因,算不算误诊?……


你好!就你的咨询,首先患者的罹患癌症与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是无关的,血液蛋白低是手术的禁忌症。是不应该手术的!从你的叙述看,即使是人认定医疗机构的误诊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上意义不大。因为你也看到了,及使是在入院的早期就发现了,对患者的治疗也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患者最终的治疗结果还是由于疾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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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默默
2008-12-1 14:15:27      地址:哈尔滨
请问此事应该如何解决,患者已在沟通记录上签字沟通记录已写同意用某某药,但其后称医生让其签时未口头告知,让他签他就签了,之后的相关用药费用患方不予缴纳…………


你好!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医患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并非医疗机构就可以完全免除法律责任了!如果使用的药物是确实有问题的,患者仍然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要求的签字只是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如果是签字是在纠纷发生后,往往带有解决纠纷的意思,这个时候你们签字就应该小心了防止有协议的陷阱的存在!希望你们在签署相关协议的时候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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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洋
2008-11-29 15:08:15   主题:医疗事故   地址:山西朔州
我的一个亲人在 前四五天在一家私人诊所(无行医证)因感冒输液 在输完两部时 回到家半小时的 时候突然死亡 您说这算不算医疗事故啊 谢谢……


你好!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患者的死亡必须要与诊所的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可以构成赔偿法律责任。从你的叙述看,还不能够完全说明患者的死亡就是由于诊所的治疗行为造成的。建议你通过尸体解剖解决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这样才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另外,如果对方属于无照经营的可以到当地的卫生行政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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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名秋
2008-11-28 21:27:51      地址:广西宁明贯师街
您好!现在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要选择。但是医疗事故鉴定已得出结论,结果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所做的病历都是假的,事实没有医生来会诊,但那个医生都签字说来会诊了,这些都是他们准备好的,用这些病历做鉴定对我们来说太吃亏了。)这样我们还能得到赔偿吗?而且我还想知道,如果我们选择了其中一个,那么另外一个又是如何做起诉,还是不能起诉了?再有,如果被驳回起诉了,我们还能再上诉吗?……


你好!在上面的分析中建议你们先做行政诉讼的原因就是因为,在医疗诉讼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选择一个诉讼理由诉讼,另一个诉讼可以通过重新起诉解决!两个诉讼!不建议被驳回后再行上诉!这样你们的案子就等于作死了!二审为终审判决,就是生效的判决了!这样对你们更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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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S
2008-11-28 15:00:35   主题:处女膜被医生捅破   地址:广州
我想找律师,哪位能帮我?……


你好!本网站留言板为咨询交流使用,如果需要律师的帮助,请直接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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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长生
2008-11-28 12:47:40      地址:吉林长春蓝调10栋504室
我爱人子宫全切术时,膀胱被碰漏了。对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伤残等级标准》应该定为那一级。二者的“对应”关系就如何解释?谢谢!……


你好!你的理解太过“机械”了!因为在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往往与被鉴定医疗机构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很难认定为医疗事故,想你叙述的情况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往往会被认定为,手术过程中的手术并发症,不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如果都可以直接“对应”定残处理,什么纠纷就都好处理了!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往往都不把医疗事故鉴定作为诉讼的关键点。如果你们把希望都寄托在这一点上,诉讼的风险是非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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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S
2008-11-28 12:02:43   主题:处女妇检被捅破处女膜   地址:广州
一、请问医生对处女使用窥阴器,是否违法?
注:检查前我有说明我没有性生活,没有行过房事。但事后她不承认我说了。就算我没有说明,医生在检查前应该主动询问我情况,但是她没有问过我就直接用了窥阴器。

二、因此处女膜破裂了,医生是否需要负责任?
注:我手上有她使用窥阴器对我检查,当时白带中还有血迹的录音。还有治疗单写着处女的拍照图片。

三、请问我还要掌握哪些证据才足以起诉她?

谢……



你好!按照我国医疗纠纷法规的规定,患者只需要证明,医患双方有医疗服务关系,事实上对你造成了身体的损害,你就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法院对于患者的立案要求不高!立案不存在什么难度!另外,在你主张相关事实的时候,赔偿上应该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其他方面的赔偿要求不应该成为赔偿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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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名秋
2008-11-27 23:01:29      地址:广西宁明贯师街
您好!非常感谢您给我的回复。但是法院要我们在这两者之中择其中一个(下周一就答复选哪一个),我也是心很着急,不知怎么做才合适,您说我们是选还是不选呢?我们也不知道哪一个比较有把握。……


你好!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必须做出选择的,否则,法院是无法进行程序的,如果你们不进行选择的,法院有可能会做驳回起诉的处理,对你们来说更为不利!从法律程序上来将,行政诉讼的程序要快一些,认定事实也相对比较快!而医疗纠纷诉讼,认定事实比较繁琐,往往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来确定对方的法律责任,时间比较长,因此,建议你们先走行政诉讼,先以建设局为被告为好!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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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梅新
2008-11-27 22:36:49   主题:整容失败   地址:江苏张家港
尊敬的媒体工作者:
本来我的左眼先天比右眼略小,后来万春专科医院的医生说通过上睑下垂矫正术可以达到美观自然,我于2007年10月29日在张家港万春专科医院做了个左眼的整容手术,手术后上眼睑严重外翻和宽厚,眼睛见风流泪,整天就是在忧郁和痛苦中过,严重影响外貌,后来和院方多次交涉,医院决定到在四月去南京军区总医院去再次手术,再次手术的医生比较草率,再没签定手术同意书.测量比对等过程,就直接花了25……


你好!我是律师,不是媒体工作者,该网站是为患者提供法律咨询内容的!不是在此处投诉什么医疗机构的地方!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这里提出,如果是其他的问题请找相关的部门和机关解决!激化矛盾不是律师处理纠纷的工作思路!我们更希望患者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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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炳延
2008-11-27 20:20:36   主题:筛查三聚氰胺医疗事故   地址:黑龙江富裕牧场中学
我女儿20个月,去医院筛查三聚氰胺,医院只给做了尿检,没做B超,根据尿检给开了两样药,清淋颗粒和蓝芩口服液,根据医嘱给孩子喝了5次,也就是一天半后,孩子出现了严重腹泻,严重脱水,第二天到医院就医发现心肝受损,住院六天也未痊愈。咨询其他医生说尿检没问题,不用服药。一个本是很健康的孩子就因检查身体,服用了医生开的药出现了这样的后果,医院有责任吗?能视之为医疗事故吗?我该怎么办?……


你好!如果能够确定确实是由于药物引起的,可以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但是,从医疗事故的界定上,是严重违反医疗诊疗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此,从你的叙述上看,估计很难认定为是医疗事故。从医疗过错的角度分析医疗机构的责任反而会好些,所以,在你们协商不成后,可以通过医疗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建议你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由专业律师分析、提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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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勇
2008-11-27 19:43:37   主题:医院的错误   地址:01068575106
王律师:您好
现将医院的治疗过程向您报告,请您给我们指导。
患者9月17号因车祸住进北京医院。入院第二天医生诊断为颈髓损伤。经过几天的治疗,患者病情似乎有好转,主要病情神经功能异常有逐渐好转迹象(如感觉及运动功能改善),能自行少量进食,而由重症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然而,患者随后逐渐出现胸、腹水、腹胀、肢体肿胀及呼吸困难,家属此时对病情感到担忧,向主治医生询问时,均被告知“这是过程,需要观察等”……


你好!您撰写的文字看得出你是下了功夫的。可以作为医疗鉴定的陈述使用了。在鉴定会上往往双方都会有技术方面的辩论,在此时就不仅仅是一个陈述的问题了,因此,你在准备相关材料的时候,也要站在对方的角度想想他们会怎样解释,你们怎样应对。这样才是应对的方式。在技术判定的方面主要通过相关专家的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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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名秋
2008-11-27 11:18:22      地址:广西宁明县贯师街
对您的回复我还是有一个疑问:我的父亲就是由于宁明县建设局的管理不善,对排水沟长期没有盖板,造成我父亲坠伤,受伤后送往宁明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而他们没有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两者的原因造成了我父亲的死亡,两者都有责任,怎么能说成是不相干的两个诉讼请求呢?不等同于两个被告吗?……


你好!您对法律不了解!按照你上面的叙述就是两个诉讼。县建设局的管理不善确切的说,应该是一个行政诉讼,与医院的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在一个诉讼中是不允许同时进行的!应该是两个诉讼来解决!两个不同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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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名秋
2008-11-26 22:26:34      地址:广西宁明贯师街
民 事 诉 状
原告:胡玉芬,女,1949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宁明县海渊镇新城南街51号,系死者黄冠瑛的配偶。
原告:黄名洲(曾用名:黄名舟),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同上。系死者黄冠瑛的长子。
原告:黄名秋,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宁明县城中镇贯师街。系死者黄冠瑛的长女。
原告:黄名远(现患精神分……


你好!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你们可以另案处理,也就是把这份诉状,修改为一个诉讼请求。然后,撰写一份另外诉讼请求的诉状,另行起诉。通过诉讼解决!法官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通常一个诉讼不可以有两个不相同的诉讼请求,如果两个诉讼请求不相干的不可以放在一个诉讼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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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克
2008-11-26 8:48:04      地址:ok64558@126.com
律师您好,想问您,第二次鉴定已提起,但医患双方都不想耽误那么多时间了,所以又达成协议都同意以第一次鉴定的为准进行诉讼,这样可以嘛,那省医学会那边应怎样…………


你好!如果是双方都一致同意的,完全可以撤回相关的上级鉴定申请。你们就可以按照第一次的鉴定结论进行处理就可以了!只要是撤销申请的省级鉴定就可以不用管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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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建春
2008-11-25 20:56:30   主题:一起医疗上的纠纷,急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广州东路7号
我是江苏太仓的,有一件事,想咨询一下您:
前些日子我老婆觉得胃部有些不适,在太仓第一人民医院做了一个电子胃镜,
发现胃体后壁有一个隆起性物质,我院的医生建议到上海大点的医院做
一个超声内镜,结果在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做了一个超声内镜
发现胃体后壁有一个椭圆形的2X3.9的这样一个物体,当时的教授判断为
起源于固有肌层的一个平滑肌瘤可能大,我特地的问一了一下是否需要手术
教授说……


你好!看到你的叙述我也感到很惊讶。从临床经验看,应该是存在肿物的,否则,不会在检查中这样清楚的显示出来!但是,在手术中找不到了,是否是恢复了、还是就是生理性的,不是病理性的?因此,建议你们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尤其是手术前后相关的拍片、检查。这对于对比手术的前后事实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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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李春琳
2008-11-25 19:52:33      地址:山东烟台
我妈在住院进行手术时,医生在做手术过程中,并未告知膀胱有癌细胞转移,但是在手术完成后,没有几天发现输尿管漏了,医生才是癌细胞导致的,但是我现在怀疑可能在手术过程中破坏了输尿管。出现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要求查看病历并复印。如果想起诉,需要怎么举证?……


你好!作为患者的权利,是可以要求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的!如果患者现在在治疗的,可以对病历的复印件进行封存。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中只需要证明存在医疗服务法律关系,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后果就可以了!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等等有医疗机构进行证明举证,这叫做“举证责任倒置”。在法律的设置上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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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伤的爸爸
2008-11-25 16:42:10   主题:B超引发的医疗纠纷   地址:郑州
宝宝于11月7日出生,但可怕的是孩子的右手严重残疾。医生下的结论是缺如,其实根本就没手。我们全家为此极为伤心。每每看见小朋友,现在的第一反应便是看小手。
事件经过:孩子从发现怀孕到生一直在该(3甲)医院做围产检查。在怀孕初期(40多天)还在该医院保胎。其中三次二维彩超。一次三维彩超(畸形筛查),结果说一切正常。现在导致孩子的不幸。
关于彩超的报告和围产保健手册都在,但三维彩超报告的背面……


你好!我不曾见到其他类似案件的报道,如果是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医患双方可以展开协商,没有法律规定的过多限制。估计你是看的这样的报道吧?就医疗常识而言,胎儿在母体内处于蜷缩、屈曲的状态,双手屈曲抱于前胸,通过B超是看不到手部的细节的,在医疗技术上存在难度。这也是在门诊手册上诊断提示的作用,履行告知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免责!因此,建议你们协商解决,如果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的很难定性为医疗事故,你们这样维权难度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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