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医疗费的承担是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与人身损害赔偿相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其做出了很多限制,诸如: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后期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费计算等等。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中都没有相关的规定,对于医疗费没有做出区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只要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诸如比例的(过错参与度)那么就直接按照赔偿比例进行计算就可以了!
避免了在医疗费用上的区分,从医疗纠纷诉讼实践看,这样的程序涉及是更便于操作,更有利于患者的!从后期治疗费的计算标准上看,基本医疗费用是“最低的医疗保障”,在实际的医疗护理、救治中是很难达到患者及其家属的期望和要求的。
在医疗纠纷代理过程中,很多患者及其家属是为了今后患者的治疗、护理有保障而诉讼到法院的!他们的诉讼目的,与其说是为了“讨个说法”,不如说是“为患者争取后期的医疗保障”。从这个意义上看,患者及其家属在选择医疗诉讼请求的时候,就应当在起诉书中明确,避免在诉讼中完全按照医疗事故程序处理,否则,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律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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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王冰 律师
201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