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6日受害人张某某因“不稳定型心绞痛、高血压病三级、肺部感染”住入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住院治疗。
患者入院时体检被发现 “两下肺可闻及少量干湿性罗音”、“X线胸片显示两下肺见小班片状模糊影”、“白细胞10.6X109/L,中性粒细胞80.6%”,血气分析结果( Pa O2 73mmHg)显示存在“低氧血症、肺功能不全”。心脏介入手术当天(4月26日)病程记录记载:“偶有咳嗽、咳黄色粘痰------,右下肺可闻及少量湿性罗音”。被告医院未针对患者肺部感染进行静脉抗炎治疗,直至进行心脏介入手术时未复查胸片、血气分析、血像等。
患者入院后所查三次电解质结果显示患者入院后血电解质水平一直不稳定。心脏介入手术前一天(4月25日)存在严重的低钠血症。
在心脏介入手术前被告医生询问了患者的青霉素过敏史,但未询问碘过敏史及其它过药物、食物等过敏史、未对患者是否属于过敏体质进行评价。被告医院在进行介入入手前未使用激素及抗组胺类药物预防术中碘过敏性休克。
在心脏介入手术前被告医院与患者家属谈话时所谈到的诊疗项目只是“冠状动脉造影”,但实际操作上进行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
2002年3月26日上午9时50分于导管室对患者张某某进行了心脏介入手术,“导管刚进入LM,患者即主诉胸闷”,此时被告医生仅认为是冠状动脉痉挛,仅给予硝酸甘油舌下含化处理。未对出现这种情况是否可能会出现严重心律失常(特别是是否出现室颤进行判断);也未对是否发生了过敏性休克进行判断。
患者在服用硝酸甘油后“很快出现室颤”。经电除颤恢复完全性室自主心律(即室性心动过速)。当患者由室颤恢复为室性自主心律(即室性心动过速)后,被告医生未停止心脏介入手术的操作,而是在刚刚由室颤转为室速的情况下再次进行冠状动脉造影,并继续进行冠状动狭窄部位的球囊扩张术,从而再次诱发室颤抢救无效死亡。
病历中2006年4月26日9时50分的“导管室护理记录单”记载10点15分应用利多卡因50mg。心电监护图显示完全性室性自主心律(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是发生在10点09分以前。
被告医院针对患者死亡讨论会诊意见,患者的直接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造(影)过程中患者突然出现心室颤动,经积极抢救无效死亡”。
因为“冠(状动脉)造(影)过程中患者突然出现心室颤动,经积极抢救无效死亡”。所以患者实质上为由心导管手术所致的心脏性猝死。
本代理人受原告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根据事实、证据、法律和医学常识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高度重视:
一、关于医疗过错行为
(一)、患者存在三项心脏介入手术禁忌症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实用心脏病学》 冠状动脉造影相对禁忌症:“不明原因发热、未控制的感染、电介质紊乱”、 “冠状动脉造影术后并发症发生的高危因素有:------动脉血氧饱和度降低”。
科学出版社出版《介入心脏病学手册》认为在进行心脏介入性手术之前“需要明确有无活动性感染------”,如存在活动性感染,则心脏介入性手术应列为禁忌症。
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现代心血管病显像诊断学》P180认为心脏介入造影手术时有:“电解质失衡、有心肺功能不全者,列为禁忌症”。
本案患者入院时体检发现患者“两下肺可闻及少量干湿性罗音”、两下肺见小班片状模糊影、白细胞10.6X109/L,中性粒细胞80.6%,说明患者存在严重的社区获得性肺部感染。对于如此严重的肺部感染,被告医院未按照《实用内科学》关于住院普通病房的社区获得性肺炎病人,不论是伴有或不伴有心肺基础性疾病、不论是否伴有附加修正因素,也不论应用何种抗生素,都要求“静脉应用”这一用药原则对病人进行抗感染治疗,而被告医生仅给予病人服用丽珠强哌口服抗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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