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在2005年的秋天,正如天气预报播报的一样,那是正是“秋老虎”闹的最凶的时候。中午时分,阳光依旧炽热,干燥的气浪还在消耗着咽喉的湿润,使人无奈的做出一个吞咽的动作,湿润一下干燥的嗓子。午后沉沉的睡感,使人疲乏而又无奈,只好沏一杯茶,打起精神,仔细的打理着手里的工作! 在律师事务所的门口出现了一对小夫妻,他们是在三天前与我相约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面谈的!他们在此之前,年轻的丈夫已经和我做过了简单的交流。今天相约面谈,他们不但带来了详细的病历资料,他妻子的到来,对本案事实的提供,将更加详尽和细致! 小夫妻两个刚刚落座,从他们的言谈中,我就发现了他们家庭特殊的“结构”,这个小家庭的,丈夫是我的山东老乡,实在而憨厚,不善言辞,从事网络技术工作,从他的脸上可以直接读取他内心的急切和想法;而他的妻子,是来自遥远广西的侗族同胞,在北京从事品牌宣传工作,能言善辩、头脑精明,据说是她们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工作能力十分出众。从这一对小夫妻的言辞中,我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在这个家庭中妻子是“拿主意”的决策者,也许我的山东老乡一年在外出差半年的缘故,在这个家庭中已经失去了“领导的地位”。他在我们的交流中,更多的提供辅助性的工作,对于事实的确定,还是由妻子来“拍板”决定的! 交谈一开始,妻子就迫不及待的表达了,不管诉讼结果的情况怎样,一定要为孩子维护权利的决心和信心。 摊开在我眼前的病历资料来自于北京市某大型医疗机构。从知名度上讲,该医院在医疗技术,尤其是产科医疗技术方面,都是首屈一指的,甚至直接代表着我国产科科学发展的最前沿,代表着我国的产科技术水平! 而负责对这位妻子接生的医师,同样是就读于该院的妇产科专业博士,同时也是刚刚分配到该医院的医师,对于这么告的学历在北京应当是比较常见的了! 通过小夫妻两个的叙述,我大体上清楚了,事实的经过。大约在十个月前,妻子在该医院生产,妊娠期间的检查也是在该医院进行的,从指标的记录看,妊娠期间的情况都是正常的,并没有任何异常的迹象。 然而,在孕妇进入产房后,情况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胎儿娩出困难,出现严重滞产的情况。据孕妇讲,当时下腹的疼痛难忍,超长的产程已经使产妇筋疲力尽,大汗淋漓。是医师使用强力将胎儿硬性牵出的。对孕妇的产道造成了很大的撕裂和伤害。 但是,不幸还不仅仅限于此,由于产程过长,胎儿在母体内长时间缺氧、窒息,已经对脑部的供血、供氧造成了障碍。孩子出生后,就出现右侧锁骨骨折,全身青紫,呼吸不均匀,偶尔抽搐的情况。现在孩子已经一岁一个月了,仍然不会走路,不会叫爸爸妈妈,有时发生抽搐,患儿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运动和精神障碍。据患儿母亲的叙述,孩子的小脚有足内翻的情况,独自站立都是问题! 当我问及当时的情况,医院在为孕妇接生前是否告知了孕妇的情况,患者的家属对于事实的发生是否知情时,患儿母亲的回答十分干脆“他们什么都没有说!” 接下来,按照我们医疗专业律师的咨询程序,下面就应当是病历资料的审查和分析了! 由于本案涉及在妊娠生产过程中的医疗技术问题,因此,作为从事医疗临床工作八年的主治医师来说,我们最为敏感的就是“接生手术记录”了。在上面集中体现了,在接生的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和医疗技术处理。作为医疗技术人员对于医疗技术的认定应当是作为医疗法律纠纷事实认定的第一步。如果在医疗技术上都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那么在日后的医疗纠纷诉讼中,也会成为巨大的障碍。恐怕这也就是医疗纠纷诉讼相对于其他民事纠纷诉讼的最大的区别! 在我国民事责任的构成中,必须要具备三点: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要么有故意、或者过失;并且在事实上造成了继承损害后果;行为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也就是法律上讲的因果关系。 在医疗诉讼中,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要追究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也应当按照民事侵权的一般原则,找到医疗机构在整个救治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通常来讲,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故意造成的医疗侵权是很少见的,更多的是由于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医疗律师对于医疗纠纷诉讼的判断,首先就是因果医疗技术的判断。如果没有在医疗技术上判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就很难从法律上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而相对于损害后果的认定,患者及其家属往往更多的可以直观的看到。因为,表现于其外的“结果”总是容易被看到了!在技术的判定上对于患者及其家属不会存在太多的困难。至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更大的因果难点,不仅仅是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讲;就是对于在医疗临床一线工作的医师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在判定上困难是最大的,这也同样是医疗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反复斟酌、需要最终确定的事项! 因此,对于医疗技术的判定应当放在法律咨询的首位。在法律责任的判定前,需要医疗专业知识的甄别。甚至说,医疗技术的认定就是法律责任承担的基础和前提! 从接到病历资料的第一刻起,就在寻找一切对于医疗技术判定的信息,从孕妇产前的检查可以看出,血压、心率、体重、胎心都是基本成长的,这就可以排除由于胎儿自身的原因、由于孕妇本身的原因造成婴儿“缺氧”的事实。 通常情况下,如果胎儿在母体内出现缺氧的情况,胎儿的心率会在短时间内急剧增加,这在生理学上称之为“二氧化碳潴留对呼吸中枢的刺激作用”,在反馈机制下,胎儿反射性的造成心率加快,代偿性的增加对身体各个器官的供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在代偿期内,胎儿体内潴留的二氧化碳不能够有效的排出或者转化,就会对呼吸神经中枢造成抑制,这在生理学上被称为“二氧化碳抑制”,它的作用效果是反射性的引起,胎儿心率的降低。 从对整个生理过程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如果作为一个专业医疗律师,我们会从产前检查和生产记录中看到,胎儿的心率检测数值会有一个,逐渐增强,又逐渐减弱的过程。从相关的病历资料的记录中就可以发现,是否存在监测不到位、判定不及时的问题! 从接过来的病历资料的上看,该次手术接生存在的问题不少,我已经注意到在产妇的生产记录中,《分娩记录》记载:羊水量50ml,性状Ⅲ度污染! 如果是一个有着医疗技术教育的医师,一眼就可以看出里面存在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胎儿在母体的子宫内是不断的通过口腔吞咽羊水的,而羊水中存在大量的胎毛、胎脂、脱落的宫内组织等等。这些东西都会随着胎儿的吞咽行为进入到消化道内,最后进入结肠内。通常胎儿会在出生后排泄出胎便的!但是,如果胎儿在子宫内就存在缺氧的情况,那么由于生理反射作用,胎儿会在子宫内排除胎便,这时看到的羊水不是清亮、透明的,而是夹杂了胎便的黄绿色的,在这种情况下,被称之为“羊水污染”。因此,是否有羊水污染是判定胎儿在子宫内是否存在“宫内窒息”的观察标准。而且,在临床上还根据羊水污染的程度,对羊水污染进行了分级。以区分胎儿在宫内缺氧的程度! 在本案的分娩手术记录的记载中,胎儿出生时候的羊水污染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正常的范围,事实表明胎儿在母体的子宫内就是处于缺氧的状态,并且从污染的程度就可以判断出,胎儿在母体内缺氧处于“持续性”状态。直到胎儿从母体内娩出,情况一直都没有得到有效的缓解。 我的手指继续翻动病历资料,我的阅读停留在产妇在生产前的身体检查表格上。 在上面的记录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妇科检查,宫底高度43cm,腹围101cm。7月4日入院记录记载:骨盆测量:骨盆出口(TO值)为8cm!敏感而细致的专业律师,立刻被这些数据吸引住了!我们通过这样的数值已经猜测到了什么! 我国出版的《现代妇产科学》认为:宫高加腹围的值大于等于140,常提示巨大胎儿可能性大,而本案的产妇的宫底高度43cm,腹围101cm。其和值已经大于140的上限。骨盆出口(TO值)正常值为8.5—9.5cm,本案TO值为8cm,证明原告之母的骨盆出口不正常。在胎儿大,骨盆出口小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医师就应当考虑到阴道分娩的危险性,并告知患者阴道分娩和剖宫产的的利弊和风险,但是,医疗机构没有告知患者及其家属任何情况,也没有适时的终止自然分娩,给予剖宫产,所以,损失事实的发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也就是从上面的数值中,我们看到了胎儿为什么在分娩的过程中造成“滞产”,产妇经历了这么大的痛苦,分娩出胎儿这么困难;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助产时这么费力! 同样在该患者的分娩记录中记载:枕先露为LOT转LOA,手转儿头,左转45度。我当时看到病历记录的时候,以为是也是的笔误写错了,但是,仔细一看确实就是表明了也是在接生、助产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行为! 因为,按照医学手术技术常规,助产手法应当是手转儿头,右转45度。如果以枕先露LOT转LOA,手转儿头,左转45度,那么势必造成胎儿右肩娩出困难。这也就是为什么造成新生儿右侧锁骨骨折的原因。如果真的按照记录的事实助产操作的,那么与其说骨折是由于“头盆不称”(儿头与母亲骨盆不对称)造成的,不如说骨折就是由错误的助产手法“拧”断的! 看到手术记录,我用自己的身体,想象的转动了一些,模仿动作的方向,不禁倒吸了一口凉气! 按照医疗的术语:枕先露 初步的分析就是这些了!不但要直接看到病历资料,还要直接问及患者本身当时的情况,这样医疗律师就可以全面的了解整个医疗过程了! 时间过去的很快,将近三个小时的咨询,律师和当事人都已经感到了“筋疲力尽”,按照我们律师的执业要求,我留下了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继续查看病历资料中的数据、记录!这一对小夫妻与我们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聘请我们作为她们的代理律师! 匆匆的,两周的时间过去了,撰写起诉状、赔偿数额清单、调取诉讼证据、申请鉴定的程序、立案、缴费不必多说!时间的流逝与工作的进行都在同步展开着!一切有条不紊、忙而不乱! 诉讼程序很快进入了鉴定阶段,对方的医疗机构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法院也同意并且指定了我们医患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在北京市某区级医学会下属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 在鉴定会的一开始,鉴定会工作人员向双方介绍了“鉴定专家组”的人员构成,该专家组汇集了北京市各大医疗机构妇产科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和教授! 按照鉴定会的鉴定程序,首先由患者及其代理律师发言,然后由医疗机构的答辩;在双方陈述完毕后,由医疗专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提问。鉴定程序不同于法庭审理的程序,是不允许医患双方直接面对面的提问和辩论的,双方当事人是陈述与答辩、提问与回答的关系。不存在直接反驳与提问的关系。因此,即使是对方的陈述与事实有出入,也不要急于“争辩”,更不要因为没有得到鉴定程序的支持而气愤! 在我们双方当事人都叙述完成后,我们的鉴定陈述引起了各位医疗专家的注意,并且让我们兴奋的是,专家基本上是按照我们提出的意见在询问对方当事人的,也就是说各位鉴定专家也认为我们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专家们的再次询问实际上是对医疗事实的澄清和核实! 半个月后,我们被通知到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书”进行了质证。按照我国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医疗事故鉴定是法院委托的,那么医疗事故鉴定书是发送到法院的,并且由法院发送给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在诉讼程序外,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委托鉴定的,则直接将鉴定结论发送双方当事人。所以,本案我们也是在庭审的过程中才可以第一次看到鉴定的结果! 在医疗事故鉴定书的专家分析意见中,我们终于看到罗列了六项之多的医疗“不当行为”,但是,同样在鉴定书的结尾部分,又见到了最为经常见到的“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文字。这样的情况,我们经历的太多了!其中的世故原委我们会在本文的其他章节中展开叙述。 在庭审过程中,毕竟对方是一家在我国屈指可数的著名的妇科医疗机构,他们的医务科人员在看到已经有明显的“医疗过错”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双方协商调解”的要求。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调解是可以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甚至包括了诉讼庭审、庭审之外、判决的执行过程中等等!这与我们老百姓所想象的“打官司”了就“撕破脸”了,就再也无话可说了,是截然不同的! 对方的主动表示,并没有使我们感到吃惊,我们在庭审过程中,也明确表示,对于案件事实(医疗技术问题)的认定,就应当按照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分析意见为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对于赔偿的数额进行协商!关于其他的支根末节不要再次浪费时间和精力。双方的调解完全集中在“事实认定、赔偿数额”上。对此,对方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也表示了认同! 但是,回到本案的立案之初,该案的特殊性就在于此了。由于受害人是一个一岁零一个月的婴儿,在对患儿进行检查和质量的过程中,花费的医疗费大都是复查和监测项目,对患儿进行的治疗多是“康复性”的治疗措施,花费的数额并不是很多!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是,患者及其家属在一审判决前已经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或者是在一审判决前完全可以预见到必然会发生的经济损失,而对于患者的“后期治疗费用”,法律的规定是等到“实际发生后”,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来提出要求! 因此,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及时是对方主动提出了赔偿的要求,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并不是很多,因此,赔偿起来数额也不会很多! 于此同时,医疗专业医疗律师的经验告诉我,如果是对方医疗机构急于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的,往往医疗机构在赔偿数额的达成上会主动做出让步,在具体数额上不会斤斤计较。因此,在法官提出双方当事人先行协商的同时。我大胆的提出,医患双方协商赔偿的数额应当以,患者及其代理人计算的赔偿数额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双方对照我在诉讼前撰写的“赔偿额计算清单”进行分析和协商! 对方医疗机构的医务处的主任拿起“赔偿数额计算清单”,看了又看;其中,她曾经把这张纸放下了,想说出些什么,但是突然之间,她欲言又止,又重新拿起了那张纸,又仔细的看了起来。这次,可以明显的看出,她看到十分仔细,不像是在审看一个协议,更像在要准备签署一个协议! 对方医疗机构的主任,终于发话了。她慢慢的说:“我们基本上同意这个赔偿数额。就其中一些内容稍作调整,,,,,,,!” 一周后,我代理当事人拿到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该文书基本上认同了我们提出的医疗过错行为,并且基本上支持了我们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要求。 从“理论上说”我们的诉讼取得了相当“满意”的诉讼结果,但是,当我看到患者的父母拿到赔偿款的时候,心中还是涌现出“苦涩”的感觉!因为,按照医学常识,胎儿在宫内出现缺血、缺氧的情况,患者发展称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的,通过后天的纠正和治疗其效果是十分有限的,在目前技术条件下,不可以达到“满意”的治疗效果!也就是说,这个孩子将比同期的孩子处于“傻、笨”的状态,智力的发展将不及正常的孩子,并且这样的症状将会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而显现出来!这对于这个小家庭来说无异于一个承重的负担,对于患者的后期治疗和康复将是一个漫长和艰辛的过程! 孩子的不幸!家庭的不幸!社会的不幸! 受害者仅仅是这个孩子和家庭吗? 虽然,我是患者及其家属的代理律师,但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我也清楚的看到,对面那位面带羞愧的产科医师,始终是以其“极为矛盾的心理”来参见庭审的,在诉讼和鉴定的过程中,她的一言一行都使我想到了我在医学院校学习和实习、上班、值班、手术的情况,在她的身上,我可以看到我自己的影子!更客观的说,这个影子,不单单是她与我的影子,更像是我们所有在临床医疗体系的工作的人员的一个缩影!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一个临床医师的培养,是一个十分耗费时间和金钱的行业,这样的培养体制就是为了将这些“社会主流人士”,培养称为,具有良好医疗技术专业素质,又同时具备高尚人格和社会修养的人! 首先,引入医学院校不仅仅是成绩优良的问题,他们通常会要求,在入学前就已经获得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在进入医学院校后才可以称为一个医学博士(在英语中,“医生”的本意就是“博士”),所以,欧美国家出来的医师,往往会借助于第一专业的优势,在临床医疗领域进行“开拓性的研究”。这就是我们为什么不会奇怪,美国一个医师竟然自己发明了一个新的医疗器械、一套新的康复疗法、一种新的制剂!并且将医疗专业技术知识融入到竞技体育、创伤防护、心理治疗、后期康复等等方面!殊不知,这些“医生”在此之前就是一个机械师、运动专业人员、药剂专业人士。这样的“融会贯通”是那样的“水到渠成”,“自然而然”,没有那么多的“努力和艰辛”。 第二、在医学院校的学习,可不是一劳永逸的,高淘汰率是每一个医学生面临的学习压力,要知道不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论文就可以毕业的! 第三、你在医学院校毕业了,照样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这样的考试的难度是很大的,通过率是很低的,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积累是不可能通过的! 第四、作为“幸运儿”,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还要面临临床实习和考试。按照欧美国家的规定,首先要通过内科医师资格的考试,经过一定的年限才有资格申请“外科医师资格的考试”,因为,在欧美国家的人看来,动手术是比液体治疗更为复杂,更为艰难的行为,它不仅仅考察了医师的基础专业知识的基础,更要求医师在动手的“灵巧程度”和“应变能力”、“反应能力”! 在这些国家没有解剖三百到四百具尸体,是不可能给患者做手术的! 反观我国的医学生培养制度,我们的国家还在本着“满足普及基本医疗需要”的精神,快速培养医学生!在本科医学生已经“饱和的情况下”,还在大量的培养专科医学生和中专护士。大量的医学专业学员在毕业后,就业无望纷纷转业,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与此同时,本科医学生的培养质量大大下降!医学硕士专业学员的基础也“大打折扣”。 有一次,我与我的一位读硕士的同学在一起,由于是在严冬,我的手冻的冰凉,她摸我的腕部挠动脉(中医“号脉”的位置)没有摸到。我建议她可以通过摸我的颈总动脉的方式取得我的心率数值。如果不是我亲眼看到,我真的不敢相信,我的那位读了5年本科,又读了2年硕士的同学(硕士三年毕业),竟然双手围成一个圆圈,套在我的脖子上,转了一圈,又转了一圈。始终没有摸到我的脉搏! 我有些不高兴的说,按照你的检查判断我已经是一个死人了! 原因很简单,颈总动脉在甲状软骨的两侧,与两侧胸锁乳突肌的沟内。也就是我们的劲下,突起喉结的两侧。手法为四掌指并拢与拇指形成“拿捏状”触及甲状软骨两侧!那位同学之所以没有摸到我的脉搏,根本的原因是她的手法不对,是根本不可能摸到脉搏的! 你可要知道,当患者大出血休克的时候,四肢及其周边的脉搏是摸不到的!任何判断患者是否已经死亡,就是通过触摸颈总动脉、股动脉等这样的大动脉来判断患者的心脏功能的!也是知道抢救和治疗的依据! 如果她真的遇到一个这样的患者,在没有触摸到“脉搏、心率”后,很可能按照“死亡、心跳停止”治疗了!所以,我说我已经在你那里死掉了! 多么可怕的教育结果啊!对于一个医学生来说这是何等“基本和重要”的医学常识啊!对于一个患者来说又是何等的“致命”啊! 博士、硕士不会做手术,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在现在是不可以不相信的事实!由于没有临床的实践和积累,一大批会学习、会考试的学生,一路绿灯的通过了各种各样的考试,一路考到“博士”。毕业后,面对患者除了一个博士帽,脑子里面是空白、手足不知所措了! 在我们学校老一辈的学员里,他们对学业的要求是很高的,老师对学员的要求同样是很高的!据说,他们都可以通过敲击患者的胸部估算出胸水的数量,通过数肋骨,判断气胸的肺压缩程度、通过患者肢体表现判断脑出血的位置!现在的医学生是怎么也不会这些技能啦!原因也很简单,临床上B超、X光机、CT机、磁共振的应用,他们可以不用在费脑筋去估算病情了!这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医学教育的“滑坡”。 医学教育经费不足,又是另一个原因,想当年,我们作为医学生在做生及病理试验的时候,一个班五十多人被分为四个小组,每个组只能够分配到一只兔子,实际能够操作的学员只有二到个人,其他的学员都是站在一旁观看,等着出数据,回去做试验报告! 又说道欧美国家的医学生会解剖到三百到四百具尸体的问题,我国的尸体来源十分有限,除了每年执行死刑的尸体外,很少是通过遗体捐赠的方式来到医学院的!我们作为患者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师提供良好的服务的同时,殊不知,一个培养优秀医师的机制是需要社会成员的每一个人都付出代价和努力的! 当我们到达临床进行实习的时候,部分患者及其家属就明确告诉我们,不允许实习医师检查和换药,即便是旁边有带教老师的指导,也心中多有微词!大家既要求医师是一个有经验的医师,又对年轻医师的培养,如此不屑一顾。殊不知,一个没有经过临床实际实习、操作、处理疾病的医学生是不可能良好的成长起来的! 从整个人类医学的发展史看,就是一个人们不多积累医学经验的过程,因此,医学尤其是临床医学,被称之为“经验科学”。这样经验的取得,决不是仅仅考看书、考试就可以实际取得的,不经过临床实战的洗礼和考验,是不能够真正成为一个合格的医师的! 记得当年,我刚刚进入临床一线的时候,由于药品种类很多、药物剂量根本不可能都记住,所以,白大褂口袋里面随身携带着“药物手册”;由于没有实际进行过手术操作,进入临床的第一年往往都是在对实习期进行“补课”,整整一年的“见习期”,是我们基本看明白了,手术的过程;在此以后才是从小手术开始慢慢的开始做起,一步一步的成长为一个医师!记得第一次值夜班的时候,我只是记住一句话,如果有情况,就赶紧打电话通知上级医师!因为当时我是根本没有处理疾病的能力的! 我相信,我从一个医学生到一个主治医师成长的过程;经历的挫折和困难,反映出的是我们整个医学教育体制上的问题!不仅仅是我自己的经历,它同样反应出每一个医学生、医师成长的过程! 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博士、硕士不会动手术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高学历医师出现低级错误的问题! 从我们的医疗体制看,由于一个科室的医师集中在一起,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权利斗争,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当你还是一个刚刚进入科室的小医师时,你的经历会放在业务的熟悉和精通上,不会称为矛盾的焦点;但是,当你成长为一个主治医师及其以上级别的医师后,你就会自觉不自觉的陷入到,小集团私利斗争的漩涡中! 有报道称,科室副主任为“利润分成”刺杀科室正主任的事件;每年有多少医师为了争夺主任、科长、院长的职位勾心斗角;医师之间为了晋升职称、分房、福利分配而相互拆台!当你的年龄和级别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也就是要进入到这种矛盾的角逐的时候! 由于这种关系的存在,往往医师之间不团结、上下级之间不和谐;在一个医师出现处理不了的患者的时候,同一个科室的不同医师之间将会出现不同的表现!幸灾乐祸的有之、袖手旁观者有之、挑唆矛盾的有之,但是,积极抢救患者的没有!小集团利益已经扩大到对他人生命的轻视!甚至有个别医师,巴不得希望另外一个同事陷入到一个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中;巴不得通过患者的手,发泄自己对同事的愤恨。不管是在临床工作当中,还是在我成为一个律师以后,耳闻目睹的都是这样的情形。 我每每看到、听到这样的事情,我的心里感到的是沉重、胸中充满的是愤恨!当然,这种情况的发生有个别医师个人素质的问题,但是,从一个律师的角度看,制度的缺失、体制的不合理才是问题的症结。这一个问题,我们会在相关的章节,展开论述! 回到本案,从事实上分析,该主治医师,应当说就是缺乏实际的临床工作经验,在没有相关顺产适应症的情况下,冒险引产分娩。对于检查测量的数值,没有真正引起注意,在分娩方式的判断上,缺乏经验指导。当这位刚刚毕业的博士进入临床后,没有系统在高年资医师的带领下,进行学习和手术;当手术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时候,也没有及时得到高年资医师的帮助和指导!直到问题出现,患者受到伤害,最终上升为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 回顾本案的前前后后,我们不由的感叹,一个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也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医疗技术问题,它牵涉到医疗相关的方方面面,既有体制的问题,又有医师个人的问题。当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我们能够看到的仅仅是存在医疗过错的主治医师,而隐藏在这表面现象后面的,诸如:医疗体制、医疗教育、实习、培训等等,是我们看不到。而问题的根本解决,不是对表面的医师的处理、对医疗机构责任的追究、对患者的经济赔偿!而是从根本上改变隐藏在这背后的束缚和限制。只有从体制上改变目前的现状,才能够从根本上消除这些消极的因素。真正建立起一个一心为患者服务、千方百计抢救、治疗患者疾病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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